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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更新日期:
112-04-18
發布單位:
法制科
類  別:
法制業務
問題 
請求國家賠償之事由及對象(賠償義務機關)?
解答 
1.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請求。(參考條文: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第9條第1項)
2.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請求。(參考條文: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第9條第1項)
3.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向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請求。(參考條文: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第9條第2項)
4.不能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參考條文: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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