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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查詢

機關別 : 
新竹市稅務局
年  度: 
113年
案  號: 
113 年訴字第 5號
訴願人: 
彭ΟΟ
決定結果: 
訴願駁回
案情摘要內容: 

訴 願人與訴外人彭 ○○ 等公同共有 本市 ○○ 段 ○○ ○ ○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係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新竹市政府辦理「新竹市污水下水道系統東大區用戶接管工程第三區標暨指定地區 1 」用地,並支付土地使用償金 下稱系爭償金 ));訴願人於 112 年 10 月 30 日申請系爭土地供公共排水管線使用減免地價稅,經原處分機關以 112 年 12 月 1 日新市稅地字第 1120019357 號函復「說明三:旨揭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土地
第二種住宅區,按土地稅法第 14 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 22條課徵田賦外,應課徵地價稅。另供污水下水道使用部分領有土地使用償金,不符合 土地稅法減免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基此,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否准訴願人申請。訴願人嗣於 112 年 12 月 15日主張系爭土地公同共有人均放棄領取系爭償金,乃屬無償供給政府使用,應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申請更正地價稅減免案。經原處分機關審酌,新竹市政府已支付系爭土地使用償金,訴願人與其公同共有人雖未領取,惟系爭償金業經提存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存所,即非屬無償使用,乃以 112 年 12 月 20 日新市稅地字第1120022477 號函,否准訴願人地價稅減免申請, 訴願人不服, 提起本件訴願。
相關附件:
 113年訴字第5號訴願決定書
瀏覽人次:584 人    更新日期:11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