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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查詢

機關別 : 
新竹市稅務局
年  度: 
110年
案  號: 
110 年訴字第 10號
訴願人: 
林O安
決定結果: 
訴願駁回
案情摘要內容: 
緣訴願人與訴外人林OO、林O原共有門牌號碼OO市OO路OOO號未辦理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建物(下稱原OOO號房屋),訴願人之應有部分為1/2,訴外人林OO之應有部分為4/10,訴外人林O之應有部分為1/10。其後訴願人於99年6月15日檢附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申請將原OOO號房屋稅籍增編成OOO號及OOO-O號房屋稅籍,經現場勘查原OOO號房屋有2個獨立出入口,新竹市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局)乃以99年7月9日新市稅房字第0990023054號函核准分為OOO號房屋稅籍(下稱系爭OOO號房屋稅籍),並分割新增OOO-O號房屋稅籍(下稱系爭OOO-O號房屋稅籍)。至訴願人要求系爭OOO-O號房屋稅籍由其單獨所有1節,按契稅條例第2條及第16條規定,不動產之分割仍需完納契稅後,方得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因訴願人尚未依規完成契稅申報及繳納,爰稅務局以99年7月9日新市稅房字第0990023054號函函知系爭OOO及OOO-O號房屋稅籍仍按原共有人持分共有。嗣訴願人於100年1月13日檢具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12月31日99年度竹簡調字第279號調解筆錄(下稱系爭調解筆錄)及99年11月10日新竹市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申報系爭OOO-O號房屋稅籍所在房屋分割之契稅,經查系爭調解筆錄所成立調解內容為訴願人取得本市OO段OOOO-O地號土地上之建物(門牌OOO-O號,1-2樓面積各為98㎡,3樓面積為26㎡,如系爭調解筆錄附圖C、D部分),訴外人林OO取得本市OO段OOOO地號土地上建物(門牌OOO號,1-2樓面積各為82㎡,3樓面積為10㎡,如系爭調解筆錄附圖A、B部分),訴外人林O取得本市OO段OOOO-O地號土地上建物(門牌OOO-O號之一部分,1-2樓各為24㎡,如系爭調解筆錄附圖E部分),惟經稅務局至現場勘查,訴外人林O取得系爭調解筆錄附圖E部分,並無獨立出入口,未具使用上之獨立性,非屬獨立之物權客體,無單獨所有權存在,參照財政部97年4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700147880號及70年11月24日台財稅第39856號函釋,應併同主建物(系爭OOO-O號房屋稅籍)核定房屋現值,爰依房屋現況僅能分割成OOO及OOO-O號2個房屋稅籍;又參酌財政部88年3月19日台財稅第881905868號函釋,依調解成立內容需分割成3個房屋稅籍始能受理分割之契稅申報,惟依實際現勘情形,僅能分割成系爭OOO及OOO-O 兩個房屋稅籍,故系爭OOO及OOO-O號房屋稅籍所在房屋現仍由訴願人與訴外人林OO、林O按其應有部分共有。訴願人以同一事實訴求為多次申請,均遭稅務局否准,亦有循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者,並有經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例如最高行政法院104年4月23日104年度裁字第720號裁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4月25日107年度訴字第1507號判決)。惟訴願人於110年1月12日檢具文件以相同訴求內容,代系爭OOO及OOO-O號房屋稅籍之其他共有人申報契稅,經稅務局以110年2月4日新市稅機字第1100300005號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遂提起本訴願。
相關附件:
 110年訴字第10號
瀏覽人次:435 人    更新日期:110-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