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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查詢

機關別 : 
新竹市稅務局
年  度: 
110年
案  號: 
110 年訴字第 8號
訴願人: 
朱O明
決定結果: 
訴願駁回
案情摘要內容: 
緣訴願人於77年3月21日與韓OO女士(以下簡稱韓君)訂立買賣契約移轉其所有坐落新竹市復中段8OO-1地號(宗地面積1,5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61/10000,以下簡稱系爭土地)土地予韓君,並於77年3月26日與韓君共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勾選「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定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案經原處分機關依行為時土地稅法第9條第1項、第28條及第34條規定,核定系爭土地依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漲價總數額,按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計新臺幣(以下同)44,878元,繳納期限自77年5月6日至77年6月4日,並於77年5月5日完納。嗣後訴願人欲出售台北市北投區土地,並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向台北市稅捐稽徵機關詢問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相關事宜時,被告知其每人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於移轉系爭土地核課土地增值稅時已享用過,惟訴願人稱其對已使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乙節毫不知情,爰於108年2月1日向原處分機關函查有關享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乙案,原處分機關於108年2月13日以新市稅機字第1080001878號函復(略以):「台端於77年3月26日申報移轉本市復中段8OO-1地號土地時,已享受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而該筆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逾保存年限,已依規定程序銷毀,歉難提供土地增值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訴願人仍對其77年3月26日與韓君共同申報移轉本市復中段8OO -1地號土地移轉現值時,按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44,878元之處分不服,遂於110年2月19日申請復查,復查結果,未獲變更。
相關附件:
 110訴字第8號訴願決定書
瀏覽人次:343 人    更新日期:110-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