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願人於109年2月3日向新竹市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申請政府資訊閱
覽(下稱系爭申請案),申請內容略為102年8月至今訴願人通報110電話
系統資訊(下稱申請資訊)。警察局以109年2月24日竹市警秘字第
1090006610號函檢送新竹市警察局檔案應用准駁表1份(下稱系爭函文)
函復,系爭函文並於109年2月25日送達訴願人在案。訴願人並於109年2
月27日至警察局閱覽並複製申請資訊共計20頁。
二、訴願人於收受系爭函文後認警察局對於系爭申請案有不作為之情事,遂於
109年2月26日提起本訴願。
覽(下稱系爭申請案),申請內容略為102年8月至今訴願人通報110電話
系統資訊(下稱申請資訊)。警察局以109年2月24日竹市警秘字第
1090006610號函檢送新竹市警察局檔案應用准駁表1份(下稱系爭函文)
函復,系爭函文並於109年2月25日送達訴願人在案。訴願人並於109年2
月27日至警察局閱覽並複製申請資訊共計20頁。
二、訴願人於收受系爭函文後認警察局對於系爭申請案有不作為之情事,遂於
109年2月26日提起本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