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人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公告應以網路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流向之電信業(管制編號:O17K9280)。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12月5日派員至訴願人處查核,發現訴願人106 年至107年期間廢電線電纜 (D-2601)、廢光纖電纜(D-2603)及報廢數據機(D-2527),委託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清除,惟查有107年3月17日及8月20日未於清除出廠前依規定之格式、內容、項目、頻率申報上述廢棄物產出、貯存、清除、處理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函請原處分機關依法裁處,經訴願人於108年1月23日陳訴意見,經確認違規情節明確,核認訴願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l項第2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12,000元,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命訴願人之環境保護權責人員參加環境講習2小時。訴願人不服遂依法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