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被繼承人蘇○○所遺坐落本市○○段○○、○○地號等2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以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本府於107年5月11日公告系爭土地上之「淨○院」(本市北區○○街○○巷10號)為暫定古蹟,繼承人蘇○○(即訴願人)、蘇○○、蘇○○及蘇○○,遂於107年5月22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規定免徵地價稅,原處分機關於107年5月29日以新市稅地字第1070009122號函覆訴願人等,系爭土地尚非屬經主管機關依法指定之私有古蹟用地,不符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規定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故提起本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