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原處分機關第二大隊(下稱第二大隊)於民國(以下同)113年3月12日派員至新竹市世界高級中學(以下簡稱系爭高中)實施消防安全檢查,發現系爭高中有多項消防安全設備缺失,遂於113年4月15日開立「新竹市消防局消防安全檢(複)查不合規定限期改善通知單」(以下簡稱「限改通知單」)限2-1120376號,限期系爭高中代表人李OO(以下簡稱李君)於同年5月15日前改善完成,並告知於接到通知單起7日內得向第二大隊提出改善計畫書。嗣經原處分機關考量訴願人所提改善計畫書,於113年5月1日同意展期至113年6月15日,後113年7月2日再次同意延展改善期限至113年10月31日止(自檢查時間至第二次展延時間,其展延期限約7個月)。惟第二大隊於113年11月4日前往系爭高中複查時,發現原有缺失均未改善,違反110年6月25日發布修正「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下稱設置標準)第15條、第18條、第19條、第22條、第26條等規定,遂於113年11月25日以局消預字第1130016203號裁處書,依消防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8萬元罰鍰,並於113年11月13日開立「限改通知單」舉及限1110131號限期李君於113年12月15日前改善。第二大隊復於113年12月18日派員前往複查,發現原有缺失均未完成改善,原處分機關復於113年12月23日開立「限改通知單」舉及限1110133號限期李君於114年1月23日前改善,嗣於114年1月6日以局消預字第1130018408號裁處書,裁處訴願人13萬元罰鍰。第二大隊再於114年2月4日派員前往複查,發現原缺失仍未完成改善,故再於114年2月7日開立「限改通知單」舉及限1110136號限期李君於114年3月7日前改善,嗣於114年2月19日以局消預字第1140001898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裁處訴願人19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提起本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