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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查詢

機關別 : 
新竹市警察局
年  度: 
112年
案  號: 
112 年訴字第 5號
訴願人: 
陳ΟΟ即OOO車行
決定結果: 
訴願不受理
案情摘要內容: 
緣訴願人稱其將所有之獨資商號OOO車行名下之重型機車(下稱系爭重機,車牌: OOO-OOO) 借予訴外人郭民等使用,惟訴外人郭民於111年12月4日上午騎乘系爭重機遭新竹市警察局(下稱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員警攔查,因訴外人郭民拒絕酒測,當下由攔查員警分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管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規定舉發(單號:E20090948)及道管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舉發(單號:E20090949,下稱系爭舉發單)。訴願人於111年12月20日前往警察局拖吊場欲領取系爭重機,因警察局同仁告知訴願人須提供罰鍰繳納收據始能取車,且若屆期未領回系爭重機,經公告三個月後將予以拍賣並追繳保管費,訴願人認為拒測酒駕係屬訴外人郭民之個人行為,若訴外人郭民若一日未繳納罰鍰,其便一日無法取回系爭重機,還須面臨遭拍賣之風險,系爭重機牌照又要被吊扣二年,訴願人認為法令規定不合理,故提出本訴願,請求撤銷系爭舉發單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111年12月29日竹監新四字第51-E20090OOO號裁決書 (吊扣牌照二年)。
相關附件:
 112年訴字第5號
瀏覽人次:416 人    更新日期:112-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