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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查詢

機關別 : 
新竹市稅務局
年  度: 
112年
案  號: 
112 年訴字第 4號
訴願人: 
鄭ΟΟ
決定結果: 
部分駁回部分不受理
案情摘要內容: 
緣訴願人所有坐落於本市明湖段 4ΟΟ、4ΟΟ-1、6ΟΟ、6ΟΟ、6ΟΟ 及 6ΟΟ地號等 6 筆土地(重測前為青草湖段 1ΟΟ、7ΟΟ、9ΟΟ、9ΟΟ 及 6ΟΟ地號,下稱系爭土地),屬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 並經內政部民國(以下同)79 年 6 月 18 日台(79)內營字第 794626 號函同意 列入「新竹華城開發計畫」開發範圍內之土地,系爭土地之使用地類別原為 農牧、林業及交通用地者,則經本府以 83 年 6 月 15 日八三府地用字第 26326 號函核准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其中系爭 4ΟΟ及 4ΟΟ-1 地號分別自 99 年及 86 年起即按一般用地課徵 地價稅,另系爭 6ΟΟ、6ΟΟ、6ΟΟ及 6ΟΟ地號等 4 筆土地於 91 年 1 月 31 日贈與給財團法人新竹市矽谷國民中小學(更名前為財團法人新竹市私 立清山國民小學,下稱矽谷學校),並於 92 年 9 月 12 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 記,惟該贈與契約於 104 年 5 月 22 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 第 37 號民事判決確認雙方當事人訂立之贈與契約及本於贈與所為之所有權 移轉登記物權關係不存在,矽谷學校應將系爭 6ΟΟ、6ΟΟ、6ΟΟ及 6Ο Ο地號等 4 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訴願人所有。嗣 系爭 6ΟΟ、6ΟΟ、6ΟΟ及 6ΟΟ地號土地於 104 年 7 月 17 日回復登記為 訴願人所有,原處分機關遂依土地稅法第 14 條規定及財政部 99 年 1 月 7 日 2 台財稅字第 09804765270 號函釋,按一般用地稅率補徵系爭 6ΟΟ、6ΟΟ、 6ΟΟ及 6ΟΟ地號等 4 筆土地 99 年至 103 年地價稅及核課系爭土地 104 年 地價稅,案經訴願人提起復查、訴願、行政訴訟救濟,並於 106 年 12 月 21 日由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728 號判決駁回訴願人之訴確定。而後 自 105 年以降,原處分機關逐年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系爭土地地價稅,訴願 人皆提復查及訴願救濟,偶有提起行政訴訟者,分別為核課 106 年地價稅處 分部分,經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裁字第 2026 號裁定駁回訴願人之訴確定; 而核課 109 年地價稅處分部分,則於 112 年 2 月 9 日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732 號判決撤銷;另核課 110 年地價稅處分部分,尚在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訴訟繫屬中。 訴願人於 111 年 11 月 21 日主張系爭土地計算地價稅之稅基認定錯誤,原 處分機關逕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作為申報地價,未考量國土保安用地收 益能力及利用情形為由,依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規定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退還 系爭土地 99 年至 110 年地價稅及依同法第 40 條規定撤回課稅處分執行,原 處分機關於 111 年 12 月 9 日以新市稅地字第 1110020091 號函否准訴願人所 請,訴願人不服,遂向本府提起本訴願。 
相關附件:
 本府112年訴字第4號訴願決定書
瀏覽人次:423 人    更新日期:112-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