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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查詢

機關別 : 
新竹市稅務局
年  度: 
113年
案  號: 
113 年訴字第 1號
訴願人: 
李ΟΟ
決定結果: 
訴願駁回
案情摘要內容: 
緣訴願人先於民國(以下同)110年12月30日訂約買賣取得坐落臺Ο市Ο區ΟΟ段ΟΟ地號土地(下稱先購地,地上建物門牌為臺Ο市ΟΟ街Ο號Ο樓),並於111年1月28日辦竣移轉登記;後於112年9月23日訂約出售其所有坐落本市ΟΟ段3ΟΟ-3、3ΟΟ-4地號等2筆土地,(下稱後售地,地上建物門牌為本市ΟΟ路ΟΟ巷Ο號Ο樓之Ο,下稱系爭建物),並於同年10月31日繳納土地增值稅額新臺幣(以下同) 90,530元後,於11月3日辦竣移轉登記。嗣訴願人於112年11月13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2項規定就上開已納土地增值稅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先購地地價之數額。惟經原處分機關審查發現,後售地於112年9月23日出售時已非屬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且系爭建物於出售前1年內(112年9月23日至111年9月23日)即無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核與土地稅法第35條及財政部相關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函釋不符,原處分機關遂於112年11月21日以新市稅機字第1120020345號函否准訴願人重購退稅之申請,訴願人不服,提起本訴願。
相關附件:
 本府113年訴字第1號訴願決定書
瀏覽人次:255 人    更新日期:113-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