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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別 :
新竹市警察局
年 度:
114年
案 號:
114 年訴字第 4號
訴願人:
黃OO
決定結果:
訴願駁回
案情摘要內容:
緣訴願人因其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805-00000000000000)遭他人報案疑似涉及洗錢防制法故被通報列為警示帳戶,於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下稱第二分局)通知訴願人到案說明,於民國(下同)113年12月6日做成書面告誡,訴願人於同年月7日到案說明後,第二分局於同日送達書面告誡,告誡其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現為第22條)第1項,訴願人不服,遂依法提起訴願。
相關附件:
114年訴字第4號訴願決定書
(PDF)
瀏覽人次:511 人 更新日期:114-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