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訴外人王○○與王○○、王○○公同共有本市仙水段 5○○、5○○地號2 筆土地(宗地面積依序為35.47平方公尺、123.31平方公尺,以下簡稱系爭土地),嗣王○○於民國(以下同)113年1月10日死亡,由訴願人繼承其公同共有部分。系爭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在案,訴願人於113 年 4 月24 日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減免地價稅,經原處分機關於113年5月3日以新市稅地字第1136280786號函否准,訴願人不服,遂向 本府提起本訴願。
本府113年訴字第12號訴願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