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訴願人所有本市○○里○○路○段○○巷○○弄○○號房屋(稅籍編號:01220390000,下稱系爭房屋),為未辦保存登記之木石磚造房屋1層,自79年7月起設立房屋稅籍,原經核計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在案,嗣原處分機關經獲通報系爭房屋已拆除,遂於110年2月18日派員現場勘查屬實,房屋稅之課徵對象不存在,故原處分機關以110年2月18日新市稅房字第1100230900號函通知訴願人系爭房屋自110年2月起註銷房屋稅籍,訴願人不服,遂提起本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