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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別 : 
新竹市稅務局
年  度: 
110年
案  號: 
110 年訴字第 6號
訴願人: 
洪O富
決定結果: 
訴願駁回
案情摘要內容: 
 緣位於新竹市OO里OO路O段OOO號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納稅義務人原為洪OO,嗣洪OO於110年1月15日向新竹市稅務局(下稱稅務局)主張系爭建物非其出資興建及所有,自興建完成以來,均由訴願人使用收益,納稅義務人有誤,故申請查明更正納稅義務人為訴願人。稅務局遂派員會同洪OO於110年1月21日至系爭建物進行現勘,查得系爭建物目前供日達機械起重工程行及汽車維修等營業使用,經日達機械起重工程行會計人員告知其營業場所(即整個系爭建物範圍)係向訴願人承租,並於當天以傳真方式提供系爭建物租賃契約書供參。稅務局又另依「新竹市都市計劃服務資訊網」,查得系爭建物坐落基地位於本市OO段OOO地號土地上,土地所有權人為訴願人,遂以110年1月22日新市稅房字第1100001083號函(下稱系爭函文)核定自110年度起更正系爭建物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為洪OO,並按營業用稅率核課房屋稅,且同時以正本通知洪OO及訴願人,訴願人不服系爭函文,遂提起本訴願。
相關附件:
 110年訴字第6號
瀏覽人次:354 人    更新日期:110-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