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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別 : 
新竹市稅務局
年  度: 
109年
案  號: 
109 年訴字第 78號
訴願人: 
葉0發
決定結果: 
訴願駁回
案情摘要內容: 
緣訴願人所有坐落於本市舊社段5**地號土地(簡稱系爭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面積1,058平方公尺,於109年8月20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執行拍定予訴外人楊君,並於109年9月2日通知原處分機關核算系爭土地應課徵之土地增值稅。嗣原處分機關依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新臺幣177,744元,並於109年9月17日新市稅機字第1090019543號函復該院時,同以該文號發函輔導訴願人,告知若系爭土地符合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等,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而後訴願人於同年11月5日檢附新竹市北區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109年10月29日核發之「新竹市北區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原處分機關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然經原處分機關審認系爭土地於拍定時未作農業使用,遂於109年11月6日以新市稅機字第1090024761號函否准訴願人所請,訴願人不服,依法提起本訴願。
相關附件:
 109年訴字第78號訴願決定書
瀏覽人次:93 人    更新日期:110-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