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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別 : 
新竹市稅務局
年  度: 
109年
案  號: 
109 年訴字第 9號
訴願人: 
台灣海底撈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決定結果: 
訴願駁回
案情摘要內容: 
緣訴願人於新竹市西大路323號4樓以「台灣海底撈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經營餐館、餐廳業,現場提供川劇變臉表演供用餐民眾觀賞,經原處分機關就川劇變臉表演提供娛樂部分輔導訴願人辦理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訴願人於108年10月31日辦理娛樂稅代徵登記,自承自108年10月1日開始部分用餐時段提供川劇變臉表演,爰原處分機關遂依訴願人自行申報108年10月川劇變臉表演時段之餐飲營業額新臺幣(下同)361,935元(餐飲營業時間上午11時至翌日凌晨3時,川劇變臉表演每日約5場次、每場約5分鐘),依新竹市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按技藝表演之徵收率5%課徵娛樂稅計17,235元,業於108年11月10日完納。嗣訴願人於108年12月3日主張川劇變臉屬於傳統戲曲應依戲劇表演1%稅率課徵娛樂稅,非依技藝表演5%稅率課徵娛樂稅,申請退還108年10月溢繳4%娛樂稅,原處分機關遂於108年12月6日函詢文化部:「川劇變臉」表演性質應屬技藝表演或歸屬戲劇,經文化部108年12月18日函復,依來函所敘「川劇變臉」表演,為業者提供用餐顧客附帶觀賞,演出長度5~10分鐘,無劇情亦無劇目,表演地點在餐廳內的桌邊走道,表演形式較接近「技藝表演」。原處分機關遂以108年12月20日新市稅消字第1080025771號函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遂提起本訴願。
相關附件:
 109年訴字第9號訴願決定書
瀏覽人次:387 人    更新日期:11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