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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別 : 
新竹市稅務局
年  度: 
109年
案  號: 
109 年訴字第 3號
訴願人: 
葉○松
決定結果: 
訴願駁回
案情摘要內容: 
緣訴願人所有坐落本市新莊段○○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屬都市土地,於103年9月16日分割後部分面積234.37平方公尺,其使用分區為「商務專用區」非公共設施用地且屬公共設施完竣地區,自104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其餘面積40.75平方公尺課徵田賦(停徵),而訴願人於108年8月8日陳情是否能以農地課徵地價稅,原處分機關函詢本府(都市發展處)系爭土地是否屬公共設施完竣地區,經以108年12月10日府都計字第1080186206號函及108年12月12日府都計字第1080188647號函復系爭土地全部面積屬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原處分機關遂依土地稅法第14條及財政部81年11月25日台財稅第810870664號函釋規定,於108年12月18日以新市稅地字第1080016070號函核定訴願人所有系爭土地持分面積275.12平方公尺,自109年起全部面積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訴願人不服,遂依法提起本訴願。
相關附件:
 109年訴字第3號訴願決定書
瀏覽人次:490 人    更新日期:110-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