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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別 : 
新竹市香山區公所
年  度: 
108年
案  號: 
108 年訴字第 11號
訴願人: 
張○祥
決定結果: 
訴願駁回
案情摘要內容: 
 緣訴願人於民國105年5月15日,就其所有坐落本市大湖段5○○-○地號土地(農牧用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農業設施「農業資材室」容許使用(面積為 45 平方公尺),經原處分機關審認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相關規定,故於105年7月5日以香經字第1050007197號函核發容許使用同意書(以下簡稱系爭容許使用同意書),並於105年11月10日以香經字第1050012325號函完工檢查在案。之後106年8月22日本府會同原處分機關辦理106年度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抽查,發現系爭土地現場除原核准之農業資材室外,另有未申請之水泥鋪面及農機具室等設施,未依原核定計畫內容使用。本府乃於106年8月24日以府產農字第1060124270號函請訴願人於文到30日內改善,並說明逾期未改善者,將廢止系爭容許使用同意書。但訴願人於106年8月29日向本府申請展延改善期限,爰此,本府於106年8月30日以府產農字第1060127976號函同意展延改善期限至106年11月27日。之後訴願人於106年9月5日就系爭土地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農機具室」、「農路」、「育苗作業室」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因申請容許使用之面積已逾330平方公尺,經原處分機關初審後,函轉本府審核。隨後本府曾多次函請訴願人補正相關事項,訴願人皆未完備補正。本府遂於108年2月13日以處產農字第1080000973號書函通知原處分機關,系爭土地未依原容許使用計畫使用及未於通知期限內改善之情事。原處分機關並於108年2月15日派員至現場勘查,現況仍有水泥鋪面及農機具等設施,認定未依原核定計畫內容使用,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3條第2項規定,以108年2月20日香經字第1080001788號函廢止系爭容許使用同意書。訴願人不服,遂提起訴願。
 
相關附件:
 108年訴字第11號訴願決定書
瀏覽人次:779 人    更新日期:110-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