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更新日期:
106-01-12
發布單位:
公關與新聞科
類  別:
新聞業務
問題 
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可否插播地方廣告?
解答 
1、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5條,系統經營者應完整播送頻道供應事業之節目與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與內容。但廣告之播送,經雙方事前書面約定者,不在此限;且其內容不得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妨礙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
2、如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者達成書面協議,則可依此協議插播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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