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眾需租借本府綜合大禮堂,應於使用一週前向本府行政處庶務科申請,經同意並繳清所需費用後依規定使用。
2.本府綜合大禮堂最大容納人數340人。申請使用場地其使用時間分為八時至十二時、十三時至十七時、十八時至廿二時三種場次,晚間不得超過廿二時,除晚場外如有特殊情形經本府同意得延長之。
3.本府綜合大禮堂場地使用費如下:一場次(四小時)為$3600元,連續使用二場次為$6000元, 連續使用三場次為$7200元。冷氣空調費每場次為$1800。
4.本府綜合大禮堂使用係依據「新竹市政府綜合大禮堂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