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訴願人因其銀行帳號遭他人報案疑似涉及洗錢防制法,被通報列為警示帳戶,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下稱三分局)通知於民國(下同) 114年10月19日到案說明,案經三分局認定其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以書面告誡(案件編號:竹市警三分偵字第1140030974號),由訴願人之法定代理人(其父)於114年11月15日簽收書面告誡書,訴願人不服,於114年12月10日提起訴願,復於115年3月25日補充訴願理由請求本訴願暫予保留,俟少年法庭裁定書提出後,併予審理。
115年訴字第7號訴願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