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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查詢

機關別 : 
新竹市警察局
年  度: 
115年
案  號: 
115 年訴字第 7號
訴願人: 
吳OO
決定結果: 
訴願駁回
案情摘要內容: 
緣訴願人因其銀行帳號遭他人報案疑似涉及洗錢防制法,被通報列為警示帳戶,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下稱三分局)通知於民國(下同) 114年10月19日到案說明,案經三分局認定其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以書面告誡(案件編號:竹市警三分偵字第1140030974號),由訴願人之法定代理人(其父)於114年11月15日簽收書面告誡書,訴願人不服,於114年12月10日提起訴願,復於115年3月25日補充訴願理由請求本訴願暫予保留,俟少年法庭裁定書提出後,併予審理。
相關附件:
 115年訴字第7號訴願決定書
瀏覽人次:154 人    更新日期:115-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