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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查詢

機關別 : 
新竹市稅務局
年  度: 
114年
案  號: 
114 年訴字第 15號
訴願人: 
蘇O棟、蘇O婷、蘇O灼
決定結果: 
訴願駁回
案情摘要內容: 
緣被繼承人蘇○榮所有本市○○段○○地號土地(宗地面積2,1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下稱系爭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土地之第二種住宅區,於蘇○榮81年7月18日死亡後,其繼承人即訴願人等均未辦理繼承登記。系爭土地原經原處分機關核准1,125平方公尺課徵田賦,1,060平方公尺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原處分機關113年辦理地價稅稅籍清查作業時,查得系爭土地至遲自107年起即鋪設柏油供停車場使用,與土地稅法第22條「作農業用地使用」之規定不符,無課徵田賦之適用,原處分機關遂依土地稅法第14條、稅捐稽徵法第21條及財政部79年6月18日台財稅第790135202號函釋規定,在核課期間5年內,於113年5月31日以新市稅地字第1136281052A號函核定系爭土地原課徵田賦(1,125平方公尺)部分,自108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補徵108年至112年差額地價稅計新臺幣(以下同)共3,430,046元(108年695,453元、109年至110年各為694,503元、111年697,377元、112年648,210元),訴願人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向本府提起本訴願。
 
相關附件:
 本府114年訴字第15號訴願決定書
瀏覽人次:461 人    更新日期:114-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