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訴願人為被繼承人蘇陳○○之繼承人,於113年11月28日以原處分機關收件字第 326770 號土地登記申請書等文件申請就被繼承人蘇陳○○所有坐落於本市○○段○○○、○○○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繼承登記為蘇○○○等15人公同共有,經原處分機關審查尚需檢附相關文件補正,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113年12月5日以新竹補字第001872號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通知訴願人之代理人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並於同日領取。全案經審認應備文件尚有欠缺(補正事項第11點合法證明親屬關係文件及第13點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訴願人逾期仍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爰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114年1月21日新竹駁字第000385號土地登記案件駁回通知書駁回訴願人之申請,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
114年訴字第14號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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