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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查詢

機關別 : 
新竹市稅務局
年  度: 
114年
案  號: 
114 年訴字第 8號
訴願人: 
王OO
決定結果: 
訴願駁回
案情摘要內容: 
緣訴願人持有門牌分別為本市ΟΟ路000號5樓(下稱系爭5樓建物,土地持分面積為32.16平方公尺)及本市ΟΟ路000號8樓(下稱系爭8樓建物,土地持分面積為31.37平方公尺)之地上建物,均座落於本市ΟΟ段415地號土地(宗地面積19,60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324/100,000、持分面積63.53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訴願人自民國(以下同)100年4月7日提出系爭5樓建物建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申請,原處分機關以100年4月12日新市稅地字第1000011487號函(下稱系爭100年處分)核准系爭土地持分面積63.53平方公尺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於100年至113年期間內之各年期地價稅以前開稅率核課在案。嗣訴願人委託其配偶陳ΟΟ於113年10月21日向本市東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訴願人戶籍遷入系爭8樓建物,經戶政異動通報後,原處分機關重新核算地價稅,發現系爭5樓建物座落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面積應為32.16平方公尺,而非63.53平方公尺,遂以113年10月31日新市稅地字1130019469號函(下稱系爭113年處分)通知訴願人,補徵109年至112年系爭8樓建物座落系爭土地面積31.37平方公尺之一般用地稅率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地價稅差額計新臺幣(以下同)8,864元,及更正113年地價稅額為3,434元,訴願人不服,申請復查,經原處分機關以113年12月31日新市稅法字第1130020847號復查決定駁回,訴願人仍表不服,略以自原處分機關100年核定系爭8樓建物(座落於系爭土地)之地價稅後均係課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自不會再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其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顯係原處分機關之行政疏失所致、於發現疏失後,應自告知次年始得課徵一般土地稅率、回溯補徵地價稅差額係政府行政疏失卻處罰納稅人民云云,於114年1月14日提起本件訴願。
相關附件:
 114年訴字第8號訴願決定書
瀏覽人次:119 人    更新日期:114-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