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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查詢

機關別 : 
新竹市稅務局
年  度: 
114年
案  號: 
114 年訴字第 3號
訴願人: 
楊OO
決定結果: 
訴願駁回
案情摘要內容: 
緣訴願人所有坐落本市○○段5○○-2地號土地 (宗地面積92㎡,權利範圍為1/1,下稱系爭土地),屬都市土地第一種住宅區,原依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但書第2款「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課徵田賦。嗣經原處分機關辦理地價稅稅籍清查作業發現,系爭土地至遲於107年起即未作農業使用,核與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但書第2款所定課徵田賦要件不符,原處分機關乃依土地稅法第14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在核課期間5年內,於113年8月23日以新市稅地字第1136282292號函核定系爭土地自108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補徵108年至112年地價稅差額計新臺幣(以下同)28,335元(各年度均為5,667元),訴願人申請復查未獲變更,遂提起本訴願。
相關附件:
 本府114年訴字第3號決定書
瀏覽人次:95 人    更新日期:114-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