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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查詢

機關別 : 
新竹市消防局
年  度: 
113年
案  號: 
113 年訴字第 11號
訴願人: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決定結果: 
訴願不受理
案情摘要內容: 
緣訴願人為坐落於○○市○○區○○○街○○巷○○弄○○號之○○○○○○科技廣場公寓大廈(下稱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經新竹市消防局(下稱消防局)第二大隊(下稱第二大隊)於112年12月25日派員至系爭社區實施消防安全檢查時,發現該社區有滅火器部份失壓、標示設備(頂樓未設置、部分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故障)、緊急照明設備部分故障及未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等4項消防安全設備缺失,遂於112年12月25日開立「新竹市消防局消防安全檢(複)查不合規定限期改善通知單」(限2-1120325號),限期於113年1月25日前改善完成。第二大隊於113年1月26日前往系爭社區複查,發現尚有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未設置1項缺失仍未改善,違反「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公告事項第10款—寄宿舍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規定,爰開立「新竹市消防局舉發違反消防法案件及限期改善通知單」(舉及限1110114號)予以舉發,限期訴願人於113年2月26日前改善完成並審認為第1次違規,且為嚴重違規,依消防法第37條第1項規定,以113年2月17日局消預字第1130002056號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2萬元罰鍰。嗣經第二大隊於113年3月1日複查,發現前揭缺失仍部分未改善,遂於113年3月12日開立「新竹市消防局舉發違反消防法案件及限期改善通知單」(舉及限1110118號),限期訴願人於113年4月11日前改善完成,並審認為第2次違規,且為輕微違規,遂依消防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以113年3月26日局消預字第1130003558號裁處書裁處訴願人9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主張改善期間過短,且現已輔導完成改善,提起本訴願。嗣經消防局重行審查原處分,以113 年 7 月 2 9日局消預字第 1130009887 號函撤銷原處分,並陳報本府。
 
相關附件:
 113訴字第11號訴願決定書
瀏覽人次:194 人    更新日期:113-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