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訴願人因其彰化商銀帳戶(009-57585110704700,下稱系爭帳戶)遭他人報案疑似涉及洗錢防制法故被通報列為警示帳戶,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以下簡稱警察局第二分局)通知於民國(下同)113年4月28日到案說明,經調查訴願人係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裁處告誡,並製作書面告誡處分書(案件編號:11303100257-02)。
上開書面告誡處分書訴願人於113年4月28日簽收,訴願人不服,於5月13日繕具訴願請求撤銷前揭告誡處分,並請本府調查原處分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警察局第二分局是否得為適格之原處分機關。
上開書面告誡處分書訴願人於113年4月28日簽收,訴願人不服,於5月13日繕具訴願請求撤銷前揭告誡處分,並請本府調查原處分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警察局第二分局是否得為適格之原處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