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人於112年3月起任職新竹市衛生局(下稱衛生局)國民健康科計畫約用人員,112年12月31日期滿離職。任職期間向機關反映遭科內主管及同事職場不法侵害情事,於112年9月8日、9月14日及10月2日書面向衛生局提出共7件職場霸凌申訴,經衛生局於112年12月20日、113年1月12日7件函函復「職場霸凌不成立」,同時檢送職場霸凌事件調查報告書。訴願人不服前述函復,另於113年1月19日及2月2日,重向衛生局再提出7件申訴,衛生局復於113年3月18日以衛人字第1130005803、11300058031、11300058032、11300058033、11300058034、11300058035、11300058036號函(以下簡稱113年3月18日7件函)函復「維持原決議」,訴願人遂向本府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