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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查詢

機關別 : 
新竹市地政事務所
年  度: 
110年
案  號: 
110 年訴字第 16號
訴願人: 
彭O美等6人
決定結果: 
訴願駁回
案情摘要內容: 
緣訴願人為被繼承人彭O之繼承人,於民國110年2月3日以原處分機關收件字第30640號案,申請就新竹市竹港段550-6、550-8、550-10、879-14、879-15、879-16地號等6筆土地(以下稱系爭土地),依內政部100年4月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4119號令規定之名義更正登記,經原處分機關審查尚需檢附相關文件補正,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規定,於110年2月17日新竹補字353號補正通知書通知系爭土地登記案代理人補正、繼承系統表應載明其他繼承人及檢附拋棄繼承證明書等事項,嗣訴願人等主張依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58點規定,因有部分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援用民國24年6月25日(昭和拾年六月貳五日)第4006號繼承案件之繼承拋棄書,即以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轄田心子段下田子小段138地號於24年2月3日(昭和拾年貳月三日)辧竣(相續)繼承登記之土地登記簿記載為凖,惟系爭土地原於日據時期屬河川敷地為閉鎖登記(即登記簿截止記載,土地所有權為滅失登記),於109年2月27日由原滅失土地所有權人之繼承人申請復權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然被繼承人24年2月3日死亡時,系爭土地並未浮覆及辦理復權登記,與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58點規定所指發現尚有部分遺產漏辦繼承登記情形有別,是以訴願人在本案尚有補正事項而未於收受補正通知15日內完成補正事項,爰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予以駁回訴願人之申請,依法提起本訴願。
相關附件:
 110訴字第16號訴願決定書
瀏覽人次:221 人    更新日期:110-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