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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查詢

機關別 : 
新竹市稅務局
年  度: 
110年
案  號: 
110 年訴字第 3號
訴願人: 
財OOOOOOO
決定結果: 
訴願駁回
案情摘要內容: 
緣訴願人於83、86、87年及95年分別接受案外人了O、蔡OO及財團法人OO文教基金會等捐贈本市醫專段771地號等25筆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並申請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免徵土地增值稅,經原處分機關依照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2項規定審查結果,符合土地稅法第28條之1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而分別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在案。嗣後訴願人以105年7月14日玄總字第1050006916號函原處分機關「本校捐助章程第31條業經教育部核定修正並完成法人變更登記,請貴局依法查核是否應繳納相關土地增值稅」,其捐助章程第31條已修正「本法人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歸屬財團法人玄奘文教基金會所有,作為繼續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之用。」,核與土地稅法第28條之1但書第2款規定,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之免稅要件不符,原處分機關遂以105年10月19日新市稅機字第1050260273號函核定補徵系爭土地原免徵之土地增值稅新臺幣(以下同)3,619萬3,576元及加計利息49萬3,124元,訴願人並於105年11月11日完納稅款。惟訴願人於109年2月27日修正捐助章程第31條回復符合土地稅法第28條之1但書第2款規定,並於109年11月25日以玄會字第1090009473號函申請撤銷原處分機關105年10月19日新市稅機字第1050260273號函之處分,並退還其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利息,原處分機關以109年12月4日以新市稅機字第1090026100號函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遂提起本訴願。
相關附件:
 110年訴字第3號
瀏覽人次:399 人    更新日期:111-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