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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查詢

機關別 : 
新竹市警察局
年  度: 
110年
案  號: 
110 年訴字第 2號
訴願人: 
莊O勳
決定結果: 
訴願不受理
案情摘要內容: 
緣訴願人於109年12月17日向新竹市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遞交行政資訊及檔案申請閱覽申請書(下稱系爭申請書,警察局並於同日收文),申請閱覽及複製109年1月1日至警察局收文日(109年12月17日)手機門號OOOOOOOOOO,向110報案之一、二、三分局相關110及一、二、三分局勤務中心處理紀錄及處理結果。因內政部警政署109年8月5日警署勤字第1090117548號函說明三「110受理人員未能從報案電話內容,驗證報案人個人身分,故於受理民眾申請110報案資料時,需審認申請人資料與核對報案之內容。」及109年9月10日警署勤字第10901312661號函重申,有關民眾向警察機關申請110報案紀錄,應依前函相關規定辦理。故警察局遂依上開2函之見解,認為系爭申請書申請要件不備,並以109年12月24日竹市警勤字第1090048074號函(下稱系爭通知補正函),請訴願人補正資料如下:1、請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逐項載明申請政府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並請敘明具體報案日期、時間及地點。2、所附遠傳行動寬頻申請書,屬申請階段文書,應請檢OOOOOOOOO
O號行動電話申請人證明、繳費證明或繳費通知單等資料。3、申請閱覽期間109年1月1日至收文日,請檢附該段期間,確屬OOOOOOOOOO號行動電話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因訴願人未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警察局遂以110年1月11日竹市警勤字第1100000975號函,駁回訴願人之申請。訴願人不服系爭補正函,遂提起本訴願。
相關附件:
 110年訴字第2號
瀏覽人次:502 人    更新日期:110-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