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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查詢

機關別 : 
新竹市稅務局
年  度: 
109年
案  號: 
109 年訴字第 59號
訴願人: 
鄭O瀚
決定結果: 
訴願駁回
案情摘要內容: 
緣鄭○城(即訴願人之父)於90年1月16日檢據「房屋新建、增建、改建申報書」,申報坐落本市香山區○路○段○巷○號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設立房屋稅籍,經原處分機關依當時房屋標準價格,於90年2月12日以九十新市稅財字第90002643號函核准設立房屋稅籍(稅籍編號:07200144100、起課年月:89年7月、房屋構造:加強磚造、面積:186平方公尺、房屋現值:327,400元,下稱系爭房屋),嗣鄭○城於103年7月9日死亡,由訴願人於103年8月12日繼承取得系爭房屋。自90年起至109年止系爭房屋之房屋稅均按期繳納,然訴願人於109年8月27日向原處分機關主張系爭房屋屋齡41年與課稅條件不符,要求實地勘測房屋現況並請求退稅,案經原處分機關派員實地勘測,發現系爭房屋核課面積有誤,另查系爭房屋後方增建磚造面積,原處分機關遂於109年9月10日以新市稅房字第1090017872號函核定系爭房屋加強磚造面積自89年7月起釐正為110.57平方公尺,屋後增建磚造面積32.18方公尺自100年6月起併入房屋稅籍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故90年至109年溢繳之房屋稅開立退稅支票予以送達,訴願人仍不服,遂依法提起本訴願。
 
相關附件:
 109年訴字第59號訴願決定書
瀏覽人次:149 人    更新日期:110-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