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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查詢

機關別 : 
新竹市稅務局
年  度: 
109年
案  號: 
109 年訴字第 14號
訴願人: 
林○安
決定結果: 
訴願駁回
案情摘要內容: 
緣訴願人與案外人林OO、林O原共有門牌號碼OO市OO路OO號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稅籍編號:xxxxxx,以下簡稱系爭XXX號房屋),訴願人之應有部分為1/2,案外人林OO之應有部分為4/10,林O之應有部分為 1/10,訴願人於 99 年申請將系爭XXX號房屋稅籍增編成XXX號及XXX-X號房屋稅籍,其中XXX-X號房屋申請由其持有全部,經現場勘查系爭XXX號房屋有2個獨立出入口,原處分機關乃於同年度核准系爭XXX號房屋稅籍(編號為xxxxxx),分割新增XXX-X號房屋稅籍(編號為xxxxxx,以下簡稱系爭XXX-X 號房屋);至訴願人要求分割新增系 爭XXX-X 號房屋由其持有全部乙節,查契稅條例第 2 條及第 16 條規定,不動產之分割仍需完納契稅後,方得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因訴願人尚未依規完成契稅申報,爰原處分機關與該申請核准處分同時函知系爭XXX及XXX-X號房屋仍由原所有人持分共有。嗣訴願檢具臺灣新竹地方法院OO年竹簡調字第 XXX 號調解筆錄及 99 年 11 月 10 日新竹市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申報系爭XXX-X 號房屋分割契稅,經查該調解筆錄所成立調解內容為訴願人取得本市OO段 XXXX-X 地號土地上之建物(門2牌XXX-X 號,1-2 樓面積各為 98 ㎡,3 樓面積為 26 ㎡,如附圖 C、D 部分),案外人林OO取得本市新興段 XXXX 地號土地上建物(門牌XXX號,1-2 樓面積各為 82 ㎡,3 樓面積為 10 ㎡,如附圖 A、B 部分),另案外人林O取得本市新興段 XXXX-X 地號土地上建物(門牌XXX-X號之一部分,1-2 樓各為 24 ㎡,如附圖 E 部分),惟經原處分機關至現場勘查,林O取得附圖 E 部分,並無獨立出入口,未具使用上之獨立性,非屬獨立之物權客體,無單獨所有權存在,參照財政部97年台財稅字第09700147880 號及70年台財稅第 39856 號函釋規定,應併同主建物(系爭XXX-X號房屋)核定房屋現值,爰該房屋僅能分割成XXX、XXX-X號2個房屋稅籍。又參酌財政部88年台財稅第 881905868 號函釋規定,該房屋依調解成立內容需分割成 3 個房屋稅籍始能受理分割契稅申報,惟依實際情形,該房屋僅能分割成XXX、XXX-X號房屋 2 個稅籍。嗣後訴願人便執有關資料,分別於不同年度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系爭XXX-X房屋由其持有全部、代其他共有人申報系爭XXX、XXX-X號房屋交換契約及分割契稅、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等,均遭原處分機關否準,亦有提行政救濟者,分遭本府訴願決定駁回或不受理或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訴願人於 109年1月17日同樣訴求再遞送契稅申報書申報契稅,原處分機關於 109 年2月4日以新稅機字第1096300026 號函復無法受理申報,訴願人遂再以109年2月11申請書申請稅籍移轉XXX-X稅籍單獨所有,原處分機關復於109年2月 13日新市稅機字第 109630002089號函知,109年2月4日業已回復在案拒絕訴願人申報契稅為由拒絕訴願人稅籍移轉申請,訴願人不服新竹市稅務局109年2月13日該函拒絕申請處分,依法提起本訴願。
相關附件:
 109年訴字第14號訴願決定書
瀏覽人次:342 人    更新日期:110-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