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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查詢

機關別 : 
新竹市稅務局
年  度: 
108年
案  號: 
108 年訴字第 45號
訴願人: 
鄭○玲
決定結果: 
訴願不受理
案情摘要內容: 
緣鄭○柳於民國80年2月24日死亡,留有遺產稅逾期及漏(短)報情形,經權責機關查獲並核定遺產稅額,其子鄭○賓(繼承人之一)在未完納遺產稅於83年死亡後,其繼承人子女(含訴願人)及訴外人等向原處分機關申請以繼承取得之土地抵繳被繼承人鄭○柳、鄭○賓之遺產稅併同抵繳所生土地增值稅,因此致生107年訴字第7號及107年訴字第12號訴願二案,皆經本府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並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處分。原處分機關遂報請財政部函釋後,經重新核算須退回溢繳之土地增值稅之金額,於108年1月11日以新市稅機字第1080300010號函復訴願人、鄭○煬、鄭○淋、鄭○鑫 (101年9月3日死亡)之繼承人鄭○民、粘○嬌、鄭○榆。嗣訴願人於108年1月17日向原處分機關主張繼承人之應繼分5/32,又於同年2月復以應繼分計算錯誤為由及申請退還溢繳土地增值稅新臺幣(下同)3,918,425元,經原處分機關認應繼分為1/16及申退稅額係誤解法令為由予以否准,訴願人再提訴願二案,本府以108年訴字第7號、第13號皆為訴願決定駁回。現訴願人以108年11月27日訴願書及同年12月6日訴願補充理由書併附5份原處分機關函、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新竹辦事處函及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下稱高雄國稅局)之申請書表示不服。
相關附件:
 108年訴字第45號訴願決定書
瀏覽人次:78 人    更新日期:110-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