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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查詢

機關別 : 
新竹市稅務局
年  度: 
108年
案  號: 
108 年訴字第 13號
訴願人: 
鄭○玲
決定結果: 
訴願駁回
案情摘要內容: 
緣鄭○柳於民國80年2月24日死亡,留有遺產稅逾期及漏(短)報情形,經權責機關查獲並核定遺產稅額,其子鄭○賓(繼承人之一)在未完納遺產稅於83年死亡後,其繼承人子女(含訴願人)及訴外人等向原處分機關申請以繼承取得之土地抵繳被繼承人鄭○柳、鄭○賓之遺產稅併同抵繳所生土地增值稅,因此致生107年訴字第7號及107年訴字第12號訴願二案,皆經本府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並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處分。原處分機關遂報請財政部函釋後,經重新核算須退回溢繳之土地增值稅之金額,於108年1月11日以新市稅機字第1080300010號函復訴願人、鄭○煬、鄭○淋、鄭○鑫 (101年9月3日死亡)之繼承人鄭○民、粘○嬌、鄭○榆。嗣訴願人於108年1月17日向原處分機關主張有繼承人之應繼分計算錯誤,申請更正及依其主張之計算方法計算應繼分並退還訴願人、鄭○煬、鄭○淋及鄭○鑫因再轉繼承溢繳之土地增值稅。案經稅務局於108年1月23日以新市稅機字第1080001387號函否准在案,訴願人不服,提起前訴願,於該案訴願審理期間,訴願人及訴外人鄭○淋、鄭○煬、鄭○文、鄭○娟、鄭○鑫之繼承人鄭○民、粘○嬌、鄭○榆,鄭○鐘之繼承人鄭○仁、鄭○勻、釋○卿等復以應繼分計算錯誤為由,又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退還溢繳土地增值稅額,經原處分機關以108年3月7日以新市稅機字第1080003568號函覆法定應繼分計算無誤,再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故提起本訴願。
相關附件:
 108年訴字第13號訴願決定書
瀏覽人次:366 人    更新日期:110-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