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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查詢

機關別 : 
新竹市東區區公所
年  度: 
108年
案  號: 
108 年訴字第 12號
訴願人: 
黃○榕
決定結果: 
訴願駁回
案情摘要內容: 
緣訴願人於107年7月13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本市○○段8○0、8○5、8○5-2、7○7及7○7-1(以下簡稱系爭土地)8○○、8○○-2、8○○-3、8○○-4、8○○-3及古峰段○○地號土地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原處分機關於107年7月24日至現場會勘,認定系爭土地有作農業使用,惟非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之土地,故於107年8月27日以東經字第1070012898號函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救濟,請求撤銷上開處分,並命原處分機關核發系爭土地及古峰段○○地號土地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案經本府107年訴字第21號訴願決定,以系爭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案件編號:○○○○,以下簡稱系爭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尚未失效,基於行政處分構成要件效力,對原處分機關仍有拘束力,而撤銷原處分有關系爭土地部分,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認,因系爭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業經本府108年1月9日府都計字第1080015140號函更正,遂於108年2月13日以東經字第1080001037號函,因系爭土地非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之土地,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
相關附件:
 108年訴字第12號
瀏覽人次:435 人    更新日期:110-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