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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查詢

機關別 : 
新竹市地政事務所
年  度: 
108年
案  號: 
108 年訴字第 17號
訴願人: 
許○鳳及楊○香
決定結果: 
部分撤銷部分駁回
案情摘要內容: 
緣訴外人許○○所有本市○○段○○建號之地上建築物(門牌號碼:本市○○街○號,以下簡稱系爭建物)及其坐落基地本市○○段○○地號土地,於許○○90年1月6日歿後,由訴外人楊○臣、許○雲、許○鳳、許麗○與訴願人許素○、楊○香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嗣楊○臣(以下簡稱楊君)以建物共有人即所有權人之一,於107年10月11日竹測建字第22350號及10月16日空白字第217410號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向原處分機關申請系爭建物滅失登記。經原處分機關現場勘查時發現原登記土造結構之系爭建物已不存在,遂於107年10月12日核發建築改良物勘測結果通知書並於107年10月17日辦竣系爭建物滅失登記,且於107年11月19日以建物滅失登記完畢通知書通知系爭建物共有人。訴願人於108年1月16日檢附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家訴字第○號(遺產分割)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等文件,向原處分機關主張依上開形成判決分割結果,系爭建物自105年12月21日判決確定日起已非楊君所有,楊君無申請系爭建物滅失登記之資格為理由,申請撤銷系爭建物滅失登記並回復其所有權,原處分機關於108年1月23日以新地登字第1080000531號函復訴願人,系爭建物滅失登記屬實。訴願人不服系爭建物滅失登記及原處分機關108年1月23日新地登字第1080000531號函,遂提起本訴願。
相關附件:
 108 年訴字第 17 號訴願決定
瀏覽人次:539 人    更新日期:11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