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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查詢

機關別 : 
新竹市環境保護局
年  度: 
108年
案  號: 
108 年訴字第 16號
訴願人: 
林○威即信全衛生工程行
決定結果: 
訴願駁回
案情摘要內容: 
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多次接獲民眾陳情,於住家鐵門、牆面、
門柱、水管及電錶等處遭水肥業者張貼抽水肥廣告,影響市容觀瞻及環境衛生
甚鉅,環保局遂派員於轄區內稽查採證,認訴願人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
第10款之情事,故於107年12月22日函請訴願人陳述意見,訴願人亦於108
年1月2日以書面陳述意見,內容略以鐵門、水管、信箱及變電箱等非屬廢棄
物清理法第27條第10款所稱之「定著物」及訴願人未有任意張貼廣告之行為。
後經環保局函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釋示,有關民法第66條與廢
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0款所稱定著物之認定疑義,經環保署於108年1月21
日以環署廢字第1080002979號函函復,內容略以訴願人所提最高法院84年度
台上字第2625號判決,係基於民事事件之需要,為達動產、不動產判定之目的,
對於民法第66條第1項所稱之定著物進行詮釋,其與廢清法第27條第10款規
定,為避免污染行為造成環境影響之立法意旨及規範目的實有不同,就廢清法
第27條第10款所稱「定著物」之認定,自許參照環保署函釋本旨據以判認,
而非逕依民事法律關係認定。其後環保局遂於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0款、
第50條第3款規定,違反件數合計155件,依新竹市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
件裁罰基準規定,於 108年2月26日以竹市環衛字第1080004067號函(裁處書
編號:竹市環衛字第1080004067-1~47號)及竹市環衛字第1080004332號函
(裁處書編號:竹市環衛字第1080004332-1~108號)對訴願人處以罰鍰計新臺
幣(下同)40萬800元罰鍰,訴願人不服,遂提起本訴願。
相關附件:
 108年訴字第16號
瀏覽人次:419 人    更新日期:110-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