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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查詢

機關別 : 
新竹市稅務局
年  度: 
108年
案  號: 
108 年訴字第 1號
訴願人: 
蘇○芬
決定結果: 
訴願駁回
案情摘要內容: 
 
緣訴願人於88年3月1日買賣登記取得本市復興段○○地號土地(宗地面積為2,5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861/100000,以下簡稱系爭土地),及地上建物門牌為本市埔頂路○○之○號○樓(以下簡稱系爭建物),原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在案。訴願人於107年11月29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系爭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原處分機關審核後,核准自108年起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然訴願人於同日(107年11月29日) 向原處分機關主張自88年購入系爭土地即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申請退還88年至106年溢繳地價稅。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歷年來並未按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提出申請,直至107年11月29日始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故系爭土地88年至106年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為由,於107年12月10日以新市稅地字第1070023518號函否准,訴願人不服,遂提起本訴願。
相關附件:
 決定書
瀏覽人次:527 人    更新日期:110-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