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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查詢

機關別 : 
新竹市稅務局
年  度: 
107年
案  號: 
107 年訴字第 4號
訴願人: 
鄭○○琴
決定結果: 
訴願駁回
案情摘要內容: 
緣訴願人所有坐落於本市明湖段4×、6×地號等5筆土地(以下稱系爭土地),屬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國土保安用地,其中4×地號分別自99年起即已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另系爭6×地號等4筆土地於91年1月31日贈與給財團法人新竹市矽谷國民中小學,並於92年9月12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於104年5月22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7號民事判決確認雙方當事人訂立之贈與契約及本於贈與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關係不存在,遂於104年7月17日塗銷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訴願人所有。原處分機關遂依土地稅法第14條、財政部99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804765270號函釋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12月16日農企字第0980167116號函釋,認定系爭土地係屬經內政部79年6月18日台(79)內營字第794626號函同意開發「新竹華城開發計畫」範圍內之土地,雖經本府以83年6月15日府地用字第26326號函核准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惟因屬開發計畫之一部分,與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所稱保育使用之農業用地有別,無土地稅法第22條課徵田賦規定之適用。原處分機關嗣於104年度按一般用地稅率,補徵系爭6×地號等4筆土地99年至103年地價稅及核課系爭土地104年地價稅,訴願人循序以復查及訴願救濟,前經本府105年訴字第8號訴願決定駁回;後原處分機關於105年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系爭土地105年地價稅,亦經本府106年訴字第3號訴願決定駁回在案。現原處分機關於106年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系爭土地106年地價稅,訴願人提起復查後,原處分機關107年2月5日以新市稅法字第1070000068號復查決定書維持原核定,訴願人不服,依法提起本訴願。
 
相關附件:
 新竹市政府107年訴字地4號訴願決定書
瀏覽人次:522 人    更新日期:11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