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訴願查詢

機關別 : 
新竹市稅務局
年  度: 
107年
案  號: 
107 年訴字第 12號
訴願人: 
鄭○玲
決定結果: 
撤銷原處分另為處分
案情摘要內容: 
一、鄭OO於民國80年2月24日死亡,除部分子女拋棄繼承外,由子女鄭OO
等4人繼承,鄭OO之遺產稅有逾期及漏(短)報情形,後經改制前財政部高
雄市國稅局(以下簡稱國稅局)分別於80年9月24日及82年12月22日查
獲並核定遺產稅額。鄭OO在未完納其母鄭OO之遺產稅前,於83年5月
18日死亡,鄭OO有繼承人子女鄭OO(本案之訴願人)、鄭OO等4人。於
84年2月11日由訴願人鄭OO及訴外人鄭OO、鄭OO、鄭OO、鄭OO、鄭
OO、鄭OO等7人,向新竹市稅務局(改名前為新竹市稅捐稽徵處,以下簡
稱稅務局)申報以鄭OO之4筆土地遺產(下稱系爭土地),分別為坐落於新竹
市榮光段51-1、51-2、52-1及復中段551地號(均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並依77
年7月15日修正公布之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
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已不列
入鄭OO遺產稅之計算標的,此有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之遺產及
減免扣除額明細表可稽)抵繳鄭OO之遺產稅併同抵繳因抵繳移轉登記為國
有所產生之土地增值稅、贈與稅、滯納金、滯納利息、核定利息及罰鍰,
稅務局遂依訴願人等7人土地增值稅申報書及抵繳遺產稅同意書,按抵繳
時土地稅法第28條、土地稅法第31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6條
規定及財政部68年7月23日台財稅第35071號函,以國稅局核定系爭4筆
土地之遺產價值為移轉現值,鄭OO死亡日(80年2月24日)系爭土地公告
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計算系爭土地之增值稅共3918426元(公共設施保留
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係於86年5月21日始修正
公布增列於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並交由國稅局一併辦理移轉登記予財
政部國有財產局。
二、107年3月27日訴外人鄭OO向稅務局主張84年2月11日申請以系爭土地
抵繳遺產稅時,因稅務局之適用法令錯誤,遭核課土地增值稅,故申請依
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加計利息,以現金退還抵繳系爭土地所溢繳
之土地增值稅。稅務局認依當時之法令,核課該土地增值稅並無不法,故
以107年3月28日新市稅機字第1070005501號函予以駁回,鄭OO遂提起
訴願。於鄭OO提起之訴願案審理期間,因鄭OO又提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
局八十年度遺產稅以實物抵繳稅款轉帳通知書及抵繳遺產稅及土地增值稅
超溢/不足試算表工作底稿等資料,經稅務局檢視,發現系爭土地中之一筆
(復中段551地號)當時未注意以該資料所載國稅局核定之遺產價值為移轉現
值,並以107年5月4日新市稅機字第1070300063號函更正原駁回退稅申請
之處分。訴願人鄭OO復於107年5月17日以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免徵土
地增值稅為由,再向稅務局申請退還系爭土地抵繳遺產稅所繳之土地增值
稅,經稅務局於107年5月17日以新市稅機字第1070008832號函否准在案,
訴願人不服,遂提起本訴願。
相關附件:
 107年訴字第12號
瀏覽人次:407 人    更新日期:110-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