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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查詢

機關別 : 
新竹市稅務局
年  度: 
107年
案  號: 
107 年訴字第 7號
訴願人: 
鄭○淋
決定結果: 
撤銷原處分另為處分
案情摘要內容: 
一、鄭OO於民國80年2月24日死亡,除部分子女拋棄繼承外,由子女鄭OO
等4人繼承,鄭OO之遺產稅有逾期及漏(短)報情形,後經改制前財政部高
雄市國稅局(以下簡稱國稅局)分別於80年9月24日及82年12月22日查
獲並核定遺產稅額。鄭OO在未完納其母鄭OO之遺產稅前,於83年5月
18日死亡,鄭OO有繼承人子女鄭OO(本案訴願人)等4人。於84年2月11
日由訴願人鄭OO及訴外人鄭OO、鄭OO、鄭OO、鄭OO、鄭OO、鄭OO
等7人,向新竹市稅務局(改名前為新竹市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稅務局)申
報以鄭OO之4筆土地遺產(下稱系爭土地),分別為坐落於新竹市榮光段
51-1、51-2、52-1及復中段551地號(均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並依77年7月15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
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已不列入鄭OO遺
產稅之計算標的,此有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之遺產及減免扣除額
明細表可稽)抵繳鄭OO之遺產稅併同抵繳因抵繳移轉登記為國有所產生之
土地增值稅、贈與稅、滯納金、滯納利息、核定利息及罰鍰,稅務局遂依
訴願人等7人土地增值稅申報書及抵繳遺產稅同意書,按抵繳時土地稅法
第28條、土地稅法第31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及財政
部68年7月23日台財稅第35071號函,以國稅局核定系爭4筆土地之遺產
價值為移轉現值,鄭OO死亡日(80年2月24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前次
移轉現值,計算系爭土地之增值稅共3918426元(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
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係於86年5月21日始修正公布增列於
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並交由國稅局一併辦理移轉登記予財政部國有財
產局。
二、107年3月27日鄭OO及鄭OO向稅務局主張84年2月11日申請以系爭土
地抵繳遺產稅時,因稅務局之適用法令錯誤,遭核課土地增值稅,故申請
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加計利息,以現金退還抵繳系爭土地所溢
繳之土地增值稅。稅務局認依當時之法令,核課該土地增值稅並無不法,
故以107年3月28日新市稅機字第1070005501號函予以駁回,鄭OO遂提
起訴願。另鄭OO以其與本件訴願案具有利害關係,於107年5月21日向
本府申請參加訴願並獲本府同意。於訴願審理期間,因訴願人鄭OO提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八十年度遺產稅以實物抵繳稅款轉帳通知書及抵繳遺
產稅及土地增值稅超溢/不足試算表工作底稿等資料,經稅務局檢視,發現
系爭土地中之一筆(復中段551地號)當時未注意以該資料所載國稅局核定之
遺產價值為移轉現值,並以107年5月4日新市稅機字第1070300063號函更
正原駁回退稅申請之處分(107年3月28日新市稅機字第1070005501號
函)。後案經本府審議並依訴願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通知鄭OO參加訴
願,併通知訴願人、鄭OO及鄭OO於107年7月13日於本府訴願審議委員
會會議陳述意見。
相關附件:
 107年訴字第7號
瀏覽人次:419 人    更新日期:110-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