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訴願人所有坐落本市信義段559-3地號土地(宗地面積92m²、權利範圍為1/1,下稱系爭土地),屬都市土地第一種住宅區,原課徵田賦。嗣經原處分機關辦理地價稅稅籍清查作業發現,系爭土地自107年起即未作農業使用,核與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課徵田賦規定不符,原處分機關於113年8月23日以新市稅地字第1136282292號函核定系爭土地自108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補徵108年至112年地價稅差額計新臺幣(以下同)28,335元,訴願人不服,依法申請復查,惟未獲變更,遂提起本訴願。
114訴字2號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