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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查詢

機關別 : 
新竹市北區戶政事務所
年  度: 
110年
案  號: 
110 年訴字第 15號
訴願人: 
鄭O懋
決定結果: 
訴願駁回
案情摘要內容: 
一、緣訴願人於110年3月10日向新竹市北區戶政事務所(下稱戶政事務所)申請婦女生育津貼(經戶政事務所承辦人主動電話聯絡表示答辯書所述110年3月9日係誤植),經戶政事務所承辦人現場查詢訴願人係於109年3月20日自臺北市遷入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配偶劉OO係大陸地區人民,長女鄭OO於110年1月26日出生,惟因戶政事務所審認訴願人設籍本市時間尚未滿1年,不符新竹市政府婦女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第2點有關設籍本市時間之申請資格,爰現場表示無法核發婦女生育津貼。然訴願人對於戶政事務所之解釋有所疑義,即於申請當日現場提出書件,主張新竹市政府婦女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有關「父母之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滿一年以上,……」之規定,於構成要件解釋上應指「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滿一年以上」,兩者係分別獨立發生之個別事實,不宜強行解釋為「設籍」並「實際居住」皆須滿一年以上,始合乎「情、理、法」之解釋,並請戶政事務所回復。
二、戶政事務所遂以110年3月15日竹市北戶字第1100001239號函函請本府釋示,並經本府(民政處)以110年3月23日府民戶字第1100053359號函函復略以,有關新竹市政府婦女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有關「父母之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滿一年以上,……」之規定,其中之「並」字,經查應解釋為「一起存在」之意,爰此,「設籍」並「實際居住」兩者須同時具備1年以上。
三、戶政事務所即以110年3月24日以竹市北戶字第1100001195號函(下稱系爭駁回處分)以書面駁回訴願人,不予核發婦女生育津貼。訴願人不服系爭駁回處分,於110年4月22日提起本訴願。
相關附件:
 110年訴字第15號
瀏覽人次:302 人    更新日期:110-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