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訴願查詢

機關別 : 
新竹市稅務局
年  度: 
110年
案  號: 
110 年訴字第 4號
訴願人: 
劉O仁等8人
決定結果: 
部分駁回部分不受理
案情摘要內容: 
緣訴願人等8人與訴外7人所共有本市崙子段1OO3地號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宗地面積為821平方公尺),為非都市土地之特定專用區,編定使用地類別為交通用地,原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免徵地價稅,嗣經原處分機關查得部分用地不符規定,自109年起就該部分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訴願人等8人於109年12月15日以系爭土地為交通用地,目前部分為公眾道路之既成道路使用,其餘部分仍依原來農業之用,並未變動用途為由,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改課徵田賦,並退還已繳之地價稅。經原處分機關審認系爭土地係屬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與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之農業用地及土地稅法第22條課徵田賦規定不符,於109年12月18日以新市稅地字第1090027496號函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遂向本府提起本訴願。
 
相關附件:
 110訴字第4號訴願決定書
瀏覽人次:334 人    更新日期:110-04-23